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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法课件内容有哪些?
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
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
第一页,共724页。
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:
1.《民事诉讼法》是:基本法(地位)、部门法(关系)、程序法(内容)、公法(公私法划分)
2.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,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,打官司时,双方可以约定用英国、美国、俄罗斯等国家的合同法(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),但是诉讼程序必须用中国民事诉讼法。
3.民事诉讼是:双方平等主体对抗,法院来居中裁判解决他们之间的人身、财产纠纷。
4..民事审判程序分为:
(1)诉讼程序:一审、二审、再审
(2)非讼程序:除了选民资格之外的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
民诉审判程序:诉讼程序、非讼程序(选民资格解决公民政治权利,不是诉讼,也不是非讼程序)
5.解决纠纷的途径:
调解(调解委员会介入,社会组织,社会救济)
和解(私立救济,无第三方介入)
仲裁(仲裁委介入,社会组织,社会救济)
诉讼(法院,公力救济)
6.诉的要素:主体(争议当事人)、标的、理由。诉的理由: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。
7.诉讼标的(裁判的对象):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。基于这个抽象的法律关系,原告可以提出若干诉讼请求!诉讼请求不同,诉的分类可能不同。
8.诉讼请求:原告基于诉讼标的,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。
9.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: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。
10.检查监督原则(公对公):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。
11.法院“超出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判,违反处分原则(超请求),法院“以当事人没有主张”的事实,作为裁判依据,违反辩论原则(超事实)。
12.根据原告诉讼请求,诉分为:确认、给付、形成之诉(鹏鹏起诉丽丽,要求归还1000元,丽丽主张借款关系不存在!只看原告鹏鹏的诉讼请求,不看被告答辩意见,这是给付之诉!)
13.诉的分类:前提必须是“诉”!
确认之诉(积极、消极):有没有法律关系存在争议。确认之诉,不求变更。
给付之诉:积极的作为,履行义务;消极不作为,如停止损害。
形成之诉(变更之诉):对法律关系的存在没有争议,3变必变,变主体、变客体、变内容都算变!
解除婚姻关系(鹏鹏起诉丽丽,请求将婚生子小鹏判归自己抚养,本来在前妻丽丽与儿子之间存在抚养权利义务关系,判归自己抚养,把这个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变成自己与儿子之间存在,要求既存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变更,是主体变更的变更之诉,要求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,在自己与儿子之间存在。)
14.形成之诉、给付之诉包含确认之诉,看原告怎么提请求,确认之诉只要求提确认,否则就是形成之诉或给付之诉。
16.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,反诉中,一定是“被告本人”告“原告本人”!本反诉,诉讼地位相反,本反诉要有牵连,不要求本反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。反诉: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。
17.根据对抗双方主体不同以及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,区别于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行政诉讼法》
《刑事诉讼法》:国家(检察院)和被告人对抗,法院居中裁判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。
《行政诉讼法》: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抗,法院居中裁判,解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。
18.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,有诉讼权利能力,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、应诉,否则只能告合伙人(包括分公司、分支机构)。
19.个体工商户,先告字号,没字号告经营者,登记人不一致的,列为共同诉讼人。
20.村委会和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做当事人。
21.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可以一起告(共同被告)。
22.要在法人注销前去告法人,法人注销后(权利、行为能力消灭)分两种情况:
(1)依法清算、注销,债权、债务消灭,没的告了。
(2)未依法清算、注销,股东、出资人、发起人有逃避债务嫌疑,以3人为当事人。
23.法人清算组织、破产管理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。
24.连带保证,想告谁就告谁。
一般保证,可直接告债务人;告保证人的,法院必须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;一起告的,要明确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(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)。
25.追索赡养费的案件,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。
26.代表人诉讼一般在10人以上,满足共同诉讼2人以上的要求,所以,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,代表人处分实体权利要全体同意。
27.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(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,若干独立可分之诉),生效判决不仅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生效,另行起诉的裁定适用之前的判决,也就是说,有预决效力,防止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,激化社会矛盾,仅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。
28.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,选不出代表人。(必要共同诉讼:自己参加;普通共同诉讼:另行起诉,无预决效力!)
29.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主张权利:把本诉原告和被告一起告,有独三之诉!有独三就是原告,必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,法院不能追加。参诉时间:案件受理后,法庭辩论终结前。
注:二审中,有独三参诉只能调解,调不成发回重审(如告知另诉,会产生冲突判决)。
30.有独三和共同原告(被告)区分方法:
(1)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,和本诉被告有类似于本诉原被告的法律关系。
(2)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,和本诉被告与本诉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就是同一个。
31.(有难度)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:判决结果上和自己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,可以法院追加,也可自己申请参诉。(不能就本诉标的主张权利,能主张权利的叫:有独三和共同原告)
本该做有独三、无独三的人,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,没来参加诉讼,生效判决侵犯自身权益,6个月内找该法院(必须是做出“终审”生效判决的法院)提“第三人撤销之诉”(以原审原、被告为被告),生效了才有撤销。
32.代为承认、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、和解、调解、上诉、反诉等,这些需要特别授权,也就是说,委托授权书中要写明白。
33.有财产保全、行为保全(停止侵权行为)
34.在诉讼中保全,5天内裁定,紧急情况下,48小时内裁定。
35.执行前保全:判决生效后,履行期限届满前,届满后5天内申请执行。
执行法院: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。